2016年口腔执业(助理)医师资格考试大纲新增内容
来源:本站原创 添加时间:2016-06-06 18:45:49 浏览次数:
次
2016年口腔执业(助理)医师资格考试大纲新增内容
|
||
卫生法规
|
||
单元
|
细目
|
要点
|
七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
|
3.法律责任
|
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
|
十二、侵权责任法(医疗损害责任)
|
1.概述
|
(1)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主体
|
(2)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
|
||
(3)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
|
||
2.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
|
(1)未尽到说明义务
|
|
(2)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
|
||
(3)泄露患者隐私
|
||
3.紧急情况医疗措施的实施
|
紧急情况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的条件和程序
|
|
4.病例资料
|
(1)病例资料的填写与保管
|
|
(2)病例资料的查阅与复制
|
||
5.对医疗行为的限制
|
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
|
|
6.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权益保护
|
干扰医疗秩序和妨害医务人员工作、生活的法律后果
|
|
十三、放射诊疗管理规定
|
1.概述
|
(1)放射诊疗的概念
|
(2)放射诊疗的分类
|
||
2.执业条件
|
(1)开展放射诊疗的基本条件
|
|
(2)安全防护装置、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
|
||
(3)设备和场所警示标志的设置
|
||
3.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
|
(1)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的要求
|
|
(2)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要求
|
||
(3)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防护要求
|
||
(4)对患者和受检查的防护要求
|
||
(5)放射诊断检查的原则和实施
|
||
(6)放射治疗的原则和实施
|
||
(7)放射事件的处理
|
||
4.法律责任
|
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
|